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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詐欺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2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10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曹奕寶            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0號被告周朝銓詐欺案件,裁定如下: 主 文 曹奕寶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,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;第三人未為聲請,法 院認有必要時,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,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周朝銓所犯詐欺案件,業經原審判決(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005號)認定被告因本案詐欺 犯行,第三人曹奕寶因而取得全富嘉公司出資額新臺幣1,60 0萬元之登記,此屬被告為其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物,並 於主文欄宣告沒收、追徵,是曹奕寶之財產為原審判決認定 之本案犯罪所得,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曹奕寶程序主體 地位,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,爰依 職權裁定命曹奕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。 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寧莉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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