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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違反區域計畫法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3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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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配偶 李秀雯 被 告 葉文仁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,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1861號,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( 起訴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821號),提起 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秀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,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 2條前段之情形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 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 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葉文仁之配偶李秀雯不服原審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1 12年度審易字第1861號第一審判決,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 規定,為被告葉文仁之利益,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,惟其所 提出之上訴書狀,僅表明不服原判決之旨,而未具體敘述上 訴理由,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。揆 諸上開規定,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。逾期仍不補正,即依法駁回上 訴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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