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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詐欺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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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68號 自 訴 人 江忠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麗珠 選任辯護人 馮馨儀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,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11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(110年度自字第16號),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江忠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。 理 由 一、按自訴之提起,應委任律師行之;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,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,逾期仍不委任者,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;第二審之審判,除第二審訴訟程序有特別 規定外,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,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、第329條第2項、第36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依同法第38條 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,自訴人選任代理人之委任書狀,起 訴後應於「每審級」提出於法院。 二、經查,自訴人江忠憲固於原審委任律師為代理人,惟經第一 審判決後,被告莊麗珠已依法提起第二審上訴,依據前引規 定,自訴人即應於第二審程序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,惟其 迄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,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,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,並提出委任書狀於本院,逾期 即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、第329條第2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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