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妨害公務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8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宗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,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895號,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 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34號),提起上訴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,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,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。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張宗寶(下稱被告)因犯妨害公務執行 罪,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判決判處罪刑,被 告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2年11月22日提起上訴,惟其上訴 書狀僅記載:上訴理由狀後補(見本院卷第13頁),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,經本院於113年1月17 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,該裁定於113年1月23日分別寄存於被告住、居地「新北市 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」、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」之警察 機關即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屈尺派出所」等節,此 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、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1至 35頁)。惟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書,有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稽(見本 院卷第57至61頁),揆諸上開說明,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,應予駁回,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、第372條,判決如主文 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