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20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翔之 選任辯護人 陳偉倫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7號,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 決(起訴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009號), 提起上訴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、2、7至11、13至16之罪刑、定應執行刑 及附表編號1、3關於2-氟-去氯愷他命沒收部分撤銷。 鄭翔之犯附表編號(1-2)、(7-8)、(9-11、13、16)、(14-15)共 肆罪,處刑及沒收宣告(含附表編號3部分)如附表主文欄所示。 其他上訴駁回。 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附表編號3至5上訴駁回之輸入禁藥罪部分 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。 犯罪事實 一、2-氟-去氯愷他命(2-Fluoro Deschloroketamine)、3,4- 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Eutylone)均屬藥事法規範之 藥品,未經核准,不得擅自輸入;2-氟-去氯愷他命並自民 國108年11月15日起,列管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,且經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 規定公告為管制進出口物品,不得運輸及私運進口。鄭翔之 竟分別基於輸入禁藥、運輸第三級毒品同時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犯意,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未依法申報、核准,分別於附 表所示報關時間,由不詳成年人A男以國際快捷郵件將附表 所示2-氟-去氯愷他命、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結 晶體自大陸地區運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,經關務人員以X 光儀器檢驗可疑,會同報關業者開箱,扣得附表各編號之2- 氟-去氯愷他命、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結晶體, 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,分別驗出2-氟-去氯愷他命、3,4 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成分,因而查獲。  二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,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事實,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,均有證 據能力。 二、上訴人即被告鄭翔之對於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,並有行動電 話簡訊翻拍照片、門號行動上網資料查詢結果、通聯調閱查 詢單、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(他卷第69、87至91、101、105至121 、137至233頁)、扣案附表各編號所示第三級毒品2-氟-去 氯愷他命、禁藥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及鑑定結果 可憑。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可以採信。事證明 確,被告犯行可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 三、論罪: (一)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三級毒品 罪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,將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,提 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;109年7月15日雖再修正施行,但僅 將得併科之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(下同)1千萬元以下。附表 編號6、12犯行實行於108年間,經比較新舊法,應適用行為 時法(即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至109年7月14日止有效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)有利於被告。核被告就附表編號6 、12所為,均違犯(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)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。起訴書雖漏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第1項之法條;然此部分與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具有想像競合 犯,裁判上一罪關係,起訴效力所及,應併予審理,且依刑 法第55條規定,分別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。   (二)附表編號1至5、7至11、13至16所為,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罪。其中附表編號1、2報關時間同為108年10月1 6日,編號7、8報關時間均為108年11月21日,編號9、10、1 1、13、16報關時間均在108年12月2日,編號14、15報關時 間同為108年12月3日,同日所為多次犯行,應認屬接續犯, 各論以輸入禁藥罪1罪。 (三)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輸入禁藥罪,犯意各別,行為互異 ,應分論併罰。  (四)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附表編號6、12犯行均自白,皆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。 (五)雖然被告辯解略稱:訂購2-氟-去氯愷他命之時,2-氟-去氯 愷他命尚未公告為第三級毒品,影響被告之違法性認識,屬 於有正當理由無法避免,應依刑法第16條前段規定及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意旨,免除被告此部分刑事責 任。然查:2-氟-去氯愷他命已於108年11月15日經行政院公 告為第三級毒品,於該日起2-氟-去氯愷他命即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三級毒品,不得運輸及私運進口,並無緩 衝僥倖餘地。被告分別於108年11月21日、12月3日將第三級 毒品2-氟-去氯愷他命運輸抵台,完全充足「運輸及私運進 口」之犯罪構成要件,且距公告日已經相當時日;參酌被告 於000年0月間又因運輸109年2月3日公告為第三級毒品、同 年6月3日公告為第三級管制藥品之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 胺丁酮,觸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3年10月,110 年4月15日確定;110年又輸入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 酮,判決輸入禁藥罪,處有期徒刑5月,112年9月19日確定 ,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,顯然被告對於所私運、輸入 之標的物並不因公告為管制毒品/藥品而解消其犯意與犯行 。被告既於2-氟-去氯愷他命公告為第三級毒品之後,將之 私運進口,運輸抵臺,自不能以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     (六)被告無視法禁,並非單純在臺灣地區運送毒品,而是有計畫 地跨域實行,量多且次數頻繁,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由之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,已經併予援用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。被告一再運輸第三級毒品並無特 殊原因與環境可認情堪憫恕。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就運輸 第三級毒品各罪,再減其刑,不應准許。 四、撤銷改判附表編號1、2、7至11、13至16輸入禁藥罪刑、定 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、3關於2-氟-去氯愷他命沒收宣告部 分: (一)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,雖有論據;惟查:1、此部分因有前 述論罪欄(二)之接續犯情狀,原審予分論併罰,並非適當; 2、附表編號1、3之扣案2-氟-去氯愷他命,報關時(108年10 月16日、同年11月4日)尚未公告為第三級毒品,原判決誤認 為違禁物,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(原判決第4頁 第31行至第5頁第2行)。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,雖無理由 (詳下述);然原判決此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應撤銷改判 。 (二)審酌被告無視法令,一再實行跨域犯行,輸入禁藥數量龎大 ,幸經及時查獲而未擴散,並非被告所為之危害性輕微,坦 承犯行,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素行、自陳之智識程度、 家庭經濟狀況,以及僅被告提起上訴,犯罪事實與所犯罪名 並無增減變更,只是部分罪數認定應予調整之刑事訴訟法第 370條第1、2項規定限制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刑,並與下列上訴駁回之附表編號3至5部分,定執行 刑如主文。   (三)扣案附表編號1、3之2-氟-去氯愷他命及附表編號1、2、7至 11、13至16扣案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,均屬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禁藥,無證據證明已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 ,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。 五、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之附表編號3、4、5輸入禁藥罪,編號6 、12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編號4、5、6、12之沒收宣告部分 : (一)原審斟酌毒品、禁藥之危害,誤將海關人員專業執行職務, 及時查緝的積極作為,解讀為被告犯行的危害程度不嚴重,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,自陳之智識 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未考量輸入禁藥、運輸毒 品數量,一再實行的惡性,就附表編號3至5犯行,論處被告 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,均處有期徒刑5月;附表 編號6、12各罪,論處運輸第三級毒品罪(原判決雖漏未記載 所犯法條是「修正前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,因未 併科罰金刑,對被告並無不利益,應予補充),各處有期徒 刑3年6月,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,並敘明扣案附表編 號6、12所示結晶含第三級毒品2-氟-去氯愷他命成分,屬違 禁物,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;附表編號4、5扣 案含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成分之結晶,屬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禁藥,未經行政機關沒入、銷燬,均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,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 無違誤;因僅被告上訴,此部分刑度依刑事訴訟第370條第1 項限制,應予維持。 (二)原審就所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,兩罪, 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,從法定刑最低度 向下減刑,且均量處法定最低度刑,有期徒刑3年6月,共7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刑,幾乎再減半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 月;針對法定刑2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輸入禁藥罪, 幾乎不審酌一再輸入、不考量龎大的數量,一律處有期徒刑 5月,似乎只斟酌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」即予以最大幅度 從輕量刑。被告上訴就運輸第三級毒品罪,兩罪,請求依刑 法第59條再減其刑,且辯稱兩罪應屬舊法之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,並非7年以上有期徒刑,另辯稱輸入禁藥各罪量刑 過重,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、第369條第1項前段、第364條 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            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一級毒品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處無期徒 刑者,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二級毒品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三級毒品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四級毒品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,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 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,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,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,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、出口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第1項之管制物品,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 管制方式: 一、為防止犯罪必要,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、出口。 二、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,禁止偽造、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、出口。 三、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,禁止、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。 四、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,禁止、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。 五、為遵守條約協定、履行國際義務必要,禁止、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、出口。 附表:犯罪事實、證據及主文 編號 報關時間(108年) 報單 編號 收貨人 收貨人電話 收貨地址 物 品 鑑定結果 主 文 1 10月16日 CX080N72F293 鄭翔之 000000000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 00號 2-氟-去氯愷他命(淨重4.4公克)、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淨重1003.13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7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0280號鑑定書:⑴扣案物白色結晶檢品1包經檢驗含2-Fluoro-Deschloroketamine成分,淨重4.40公克。⑵扣案物咖啡色結晶檢品1包經檢驗含Eutylone成分,淨重1003.13公克。(他字2111號第75頁) 鄭翔之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輸入禁藥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。扣案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物沒收。 2 10月16日 CX080N72F293 雷根 000000000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淨重982.37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8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029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包經檢驗含Eutylone成分,淨重982.87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93頁) 3 11月4日 CX080N74F866 鄭翔之 000000000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 00號 2-氟-去氯愷他命(淨重1477.41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43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2包經檢驗含2-Fluoro-Deschloroketamine成分,合計淨重1477.41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1頁) 罪刑上訴駁回。 (原判決罪刑主文:鄭翔之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輸入禁藥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。) 扣案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。 4 11月5日 CZ000000000M 鄭偉哲 000000000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 00號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淨重999.34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43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包經檢驗含Eutylone成分,淨重999.34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1頁) 上訴駁回。 (原判決主文:鄭翔之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輸入禁藥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。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。) 5 11月9日 CZ000000000M 鄭翔之 000000000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 00號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淨重9.94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43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包經檢驗含Eutylone成分,淨重9.94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1頁) 上訴駁回。 (原判決主文:鄭翔之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輸入禁藥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。扣案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。) 6 11月21日 CX08710M2524 鄭翔之 0000000000 桃園市○○路000巷000號5樓 2-氟-去氯愷他命(毛重12.9公克)、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毛重339.7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510號鑑定書:⑴扣案物結晶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Eutylone成分,合計淨重4927.18公克。⑵扣案物結晶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2-Fluoro-Deschloroketamine成分,合計淨重39.14公克,純度84.14%,純質淨重32.93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3頁) 上訴駁回。 (原判決主文:鄭翔之運輸第三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。扣案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。) 7 11月21日 CX08710M2522 鄭翔之 0000000000 雲林縣○○路000號5樓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毛重350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5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Eutylone成分,合計淨重4927.18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3頁) 鄭翔之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輸入禁藥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。扣案附表編號7、8所示之物沒收。 8 11月21日 CX08710M2523 鄭翔之 0000000000 臺南市○○路000巷000號1樓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毛重347.4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5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Eutylone成分,合計淨重4927.18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3頁) 9 12月2日 CX08710M3210 鄭翔之 0000000000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號3樓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毛重336.1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5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Eutylone成分,合計淨重4927.18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3頁) 鄭翔之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輸入禁藥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。扣案附表編號9、10、11 、13、16所示之物沒收。 10 12月2日 CX08710M6534 鄭翔之 0000000000 彰化縣○○路000巷000號3樓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毛重363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5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Eutylone成分,合計淨重4927.18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3頁) 11 12月2日 CX08710M3198 鄭翔之 0000000000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6樓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毛重355.2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5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Eutylone成分,合計淨重4927.18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3頁) 13 12月2日 CX08710M6532 鄭翔之 0000000000 桃園市○○路000號2樓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毛重335.7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5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Eutylone成分,合計淨重4927.18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3頁) 16 12月2日 CX08710M3214 鄭翔之 0000000000 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0000號3樓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毛重334.9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5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Eutylone成分,合計淨重4927.18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3頁) 12 12月3日 CX08710M6535 鄭翔之 0000000000 苗栗縣○○街000號1樓 2-氟-去氯愷他命(毛重28.5公克)、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毛重365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510號鑑定書:⑴扣案物結晶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Eutylone成分,合計淨重4927.18公克。⑵扣案物結晶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2-Fluoro-Deschloroketamine成分,合計淨重39.14公克,純度84.14%,純質淨重32.93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3頁) 上訴駁回。 (原判決主文:鄭翔之運輸第三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。扣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。) 14 12月3日 CX08710M6533 鄭翔之 0000000000 雲林縣○○路000巷000號1樓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毛重1.24公斤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5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Eutylone成分,合計淨重4927.18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3頁) 鄭翔之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輸入禁藥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。扣案附表編號14、15所示之物沒收。 15 12月3日 CX08710M6533 鄭翔之 0000000000 臺中市○○路00巷0號2樓 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(毛重0.46公斤)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510號鑑定書:扣案物結晶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Eutylone成分,合計淨重4927.18公克。(他字第2111號第73頁)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