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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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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政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8號,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( 起訴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814、19322號 ),提起上訴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,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,應諭 知不受理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款、第307條明文規定。所稱「同一案件」包含事實上 及法律上同一案件。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、基本社會事實 相同(例如:加重結果犯、加重條件犯)、實質上一罪(例 如:吸收犯、接續犯、集合犯、結合犯)、裁判上一罪(例 如:想像競合犯)均屬之。 二、公訴意旨略以:呂政儀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、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 1年9月22日某時,在臺中,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、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台新銀行甲、乙帳戶)之存 摺、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不詳之詐欺行為人,約定提供一帳 戶可獲得報酬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以供詐欺行為人向他 人詐欺取財使用,附表所示高嘉禧、王嘉婕及董仲恒均陷於 錯誤,而分別匯款於上述2帳戶,隨即遭提領一空,而得以 掩飾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。因認被告呂政儀涉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;第30條第1項前段 、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。 三、原判決意旨略以:起訴事實核與被告呂政儀於原審112年度 金簡上字第140號案件,提供台新乙帳戶涉嫌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罪之部分相同。被告同時交付台新甲、乙帳戶, 本案與該案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,檢察官就已提起公訴 之案件重行起訴,因而判決公訴不受理。 四、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:董仲恒遭詐騙匯入被告帳戶之事實, 與原審所認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,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,後案於原審未及併案,且被害人不同,將影響量 刑之輕重,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事實,請撤銷原判決,另為 適法判決。 五、本院之論斷: (一)被告提供台新乙銀行帳戶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行為人 ,作為詐騙犯行之收款工具,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 錢罪之犯罪事實,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9144、12387號提起公訴,於112年4月11日繫屬原 審法院,經原審於112年6月16日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78號 判決有罪,經檢察官提起上訴,由原審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 40號案件審理中(下稱前案),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 案起訴書、原審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7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可憑。 (二)被告於本案經起訴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之犯罪 事實,核與前案提供台新乙帳戶,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 助洗錢罪之部分相同,且兩案受詐騙人之匯款時間接近,參 酌被告供稱:將台新銀行甲、乙帳戶,一齊交給別人,…這 兩個帳戶我都一齊交付(原審卷第76至77頁)。檢察官就被 告同時提供台新甲、乙帳戶,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,裁 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,再提起公訴,於112年6月27日繫屬原 審法院,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27日桃檢秀玉112 偵13814字第1129073326號函及原審法院收文戳為憑,就已 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,可以認定。 (三)原審以本案與前案為同一案件,檢察官重行起訴,不合法, 諭知不受理判決,認事用法,並無違誤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 請求提起上訴,指稱原判決不當,無理由。依刑事訴訟法第 368條、第372條,不經言詞辯論,判決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月  5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美文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本案起訴書附表: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高嘉禧 111年8月31日起 假投資 110年9月27日10時53分許 13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(甲帳戶) 2 王嘉婕 111年9月9日起 假投資 111年9月26日12時58分許 2萬6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(甲帳戶) 3 董仲恒 111年9月13日起 假投資 110年9月26日10時17分許 8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乙帳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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