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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70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信雄 籍設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(花蓮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112年度訴緝字第39號第一審 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詹信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具體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,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2項、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第二審法院認 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,應以判決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詹信雄不服原判決,於民國112年11月9 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上訴狀僅記載被告不服原判決, 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,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,並 未敘述上訴理由,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,爰依上開規定,定期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回 上訴。 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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