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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詐欺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9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永盛 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 民國112年9月25日所為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(起 訴案號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761號),提起上 訴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;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,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又第二 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同法第361條、第367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李永盛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金 訴緝字第12號判處罪刑在案,且因另案在監執行,經原審法 院囑託監所長官送達,該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由被告 親自收受,此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原審卷第435頁 )。嗣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10月31日合法提起上訴 ,然其聲請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審判決及「上訴理由後補」 等語,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。原審法 院乃於113年1月11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,並囑託監所長官送達,該裁定於113年1月23日 由被告親自收受;然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,此有被告聲 請上訴狀、原審裁定、送達證書(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3頁 、第41頁至第43頁)及卷附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、收狀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為證,依據首揭規定,其上訴即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,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、第372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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