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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過失傷害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交聲再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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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聲再字第5號 聲 請 人 蘇碧雲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對於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55號 ,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 如下:   主 文 蘇碧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原判決之繕本、再審之具 體理由及證據,逾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聲請。  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,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;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、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蘇碧雲不服本院112年度 交上易字第355號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,於民國113 年2月15日具狀聲請再審,惟未敘述具體理由,亦未檢附原 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資料,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, 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,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、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,逾期未 補正,即依法駁回聲請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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