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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詐欺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君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 度原訴字第11號,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君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到院。 理 由 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,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,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分別定明文。再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,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 ,應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君武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審判處罪刑, 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具狀聲明上訴。惟其聲明上訴狀僅記 載「理由後補」等語,未敘述具體理由。依照上開說明,被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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