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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21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1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杜家威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,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(112年度聲字第1378號),提起抗告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裁定意旨略以:抗告人即受刑人杜家威因詐欺案件,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茲檢察官以原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,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,經原審審核認其聲 請為正當,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等語。 二、抗告意旨略以:抗告人為單親家庭,需撫養2名小孩及照顧 年邁母親,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,如入監服刑將造成家中失 去經濟來源,抗告人現已深知悔悟,原裁定刑期過長,爰請 求法院從輕另為適當之裁定云云。 三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、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。又數罪併罰之定 應執行之刑,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,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,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,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,定應執行刑之宣告,乃係對犯 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,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,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,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,採限制加重原則,以宣告各刑中 之最長期為下限,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,但最長不得逾30 年,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。且應以法秩序理念之 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、責罰相當原則、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 價值為裁量權之衡平標準,以使輕重得宜,罰當其責,俾符 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。是個案之裁量判斷,除非有全然 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、平等諸原則之裁 量權濫用情形,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(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抗字第440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 2項、第3項,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,明定 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,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有應更定執行刑者,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 ,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,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法理之考量,亦即另定之執行刑,其裁量所定之刑期,不 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,否則即 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(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 決意旨參照)。 四、本院之判斷: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各罪,經原審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(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,經原審以112 年度竹簡字第10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),附 表各該犯行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為,原審為各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有各該裁判書、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,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原審法院審 核認其聲請為正當,爰依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,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(有期徒刑3月)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(合計4年9月),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,並未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,亦未較重於附表 編號2至22前所定之應執行刑(1年)加計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(2月)之宣告刑之總合(1年+2月=1年2月)。 ㈡經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均為詐欺取財罪,附表編號2至22所示 之罪係抗告人利用擔任超商店員之同一機會所為,犯罪手段 亦屬相同;時間係自000年00月間起至111年3月中旬止;至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則係以不同犯罪手法為之,犯罪時間 係在000年00月間,與其餘各罪有相當時間間隔;並考量抗 告人於附表各案發生前已有財產犯罪之前案紀錄(本院卷第 25-31頁),兼衡其於附表各罪之行為態樣、各罪關係、次 數多寡、所生危害與比例原則,為整體評價,認原裁定定應 執行刑為1年1月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經核並未逾 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,亦無違反公平 、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性界限,核屬法院裁量職 權之適法行使,自無不合,難認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。 五、綜上所述,抗告意旨徒以前開情詞,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 裁量過重,請求撤銷原裁定並從輕量刑,為無理由,應予駁 回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2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再抗告。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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