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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明疑義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23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32號 抗告人 即 聲明疑義人 林建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駁回聲明疑義之裁定(112年度聲 字第638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裁定意旨略以: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下稱原審)108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( 下稱本案判決)判處罪刑確定,其主文記載之意義明瞭,無 聲明疑義之必要。至於抗告人即聲明疑義人林建和(下稱抗 告人)所指關於本案判決漏未記載抗告人即為陳錫壽所指綽 號「太陽」之上游販毒男子云云,核其所述係就判決事實之 認定而為聲明疑義,與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,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等語。 二、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及刑事抗告(補充理由一)狀。 三、本院查: ㈠、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,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 義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。惟所謂對於有罪裁 判之文義有疑義,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,蓋科 刑判決確定後,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,倘主文之意 義明瞭,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,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 要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81號裁定意旨參照) 。 ㈡、本件抗告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原審以本案判決諭知 「林建和販賣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;又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,未遂,累犯,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。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。」有本案判決書(聲字第638號卷第79 至90頁)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(本院卷第21至87頁)可稽 ,是由本案判決之主文可知,其文義明瞭,並無任何致生執 行上之疑義,原審法院併認被告就判決事實之認定而為聲明 疑義,於法不合,裁定駁回其聲明疑義,經核並無違法或不 當。   抗告意旨主張本案判決漏載抗告人即是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陳 錫壽之上游,亦即綽號「太陽」之男子,應依法更正遺漏抗 告人即是綽號「太陽」男子之事實云云,核非對於本案判決 主文而聲明疑義,與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, 不得依該規定聲明疑義,業經原審論駁甚明。本件抗告人猶 執前詞反覆爭執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。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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