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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29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92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 人 呂昭順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,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112年度聲字第4135號裁定(聲請案號: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08號),提起抗告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裁定意旨略以:抗告人即受刑人呂昭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,經原審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(下同)8萬元 ,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,停止其羈押。然因受刑人業已逃匿 ,即應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 規定,將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8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 入之等語。 二、抗告意旨略以:當時係警察到家中拘提到案而非通緝到案, 況受刑人已到案執行,請撤銷原裁定云云。  三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沒入保證金 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 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因有罪判決確定 ,受刑人入監執行者,具保人始免除具保之責任,觀之刑事 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亦明。又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 保證書及繳納相當數額保證金之方式,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 ,而繳納保證金之目的,即在擔保被告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 ,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,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, 應以被告「逃匿中」為其要件,如被告曾經逃匿,但於法院 沒入保證金裁定生效前,業已緝獲或自行到案,固不得再以 被告逃匿為由,沒入保證金;惟如於法院沒入保證金裁定生 效後,被告始經緝獲或自行到案,則該沒入保證金裁定之效 力仍不受影響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45號裁定意旨 參照)。 四、經查: 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原審指定保證金 新台幣8萬元,於繳納現金8萬元後停止其羈押,有110年7月 30日110年刑保字第146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。又上開案件 ,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訴第3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,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62號撤 銷原判決關於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部分,並諭知受刑人應執行 有期徒刑15年,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判決 上訴駁回而確定,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嗣受刑 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(下稱桃園地檢署)檢察官向受刑 人住所寄發執行傳票,命其到案接受執行,然受刑人未到案 執行,嗣受刑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向其住所傳、拘未著, 乃以受刑人逃匿為由,向原審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。原審審核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、受刑人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執字第13074號 拘票暨拘提報告書,及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,核受刑人無 因另案在監、所執行、羈押或入出境之情形,因認受刑人業 已逃匿,檢察官聲請有據,於112年12月28日裁定沒入受刑 人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,經核並無違誤。 ㈡受刑人固以前詞提起抗告,惟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本案確定 後,於112年10月12日依受刑人於審理中陳報住所,依法傳 喚受刑人於112年10月26日到案接受執行,有桃園地檢書執 行傳票送達證書可查,業經合法送達;受刑人於受合法通知 後,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,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 提,經警先後於112年11月17日、同年月18日、同年月30日 按址拘提,因受刑人不在拘提處所,不知去向,無法拘提到 案,亦有拘票、報告書可稽,又依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 ,亦非在監在押,則受刑人經合法傳喚、拘提未獲,原審以 受刑人確已逃匿,於112年12月28日裁定沒入保證金,則受 刑人於該裁定生效時確仍逃匿中,則抗告意旨所指抗告人係 拘提到案云云,要與原裁定無涉,且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受 刑人於原審沒入保證金裁定生效後之112年12月30日到案執 行,該沒入保證金裁定之效力仍不受影響。是抗告意旨以此 指摘原裁定不當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勇毅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再抗告。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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