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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32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2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高美玉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,不服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裁定(112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), 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,法院審理民事、刑 事、行政訴訟案(事)件及家事、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 庭時,應予錄音。其他案(事)件有必要錄音時,亦同。法 院於必要時,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;法庭內之錄影 ,由審判長、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,並命記明於筆 錄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、第3項、 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,由前揭法條可知,法庭錄影係法院認 為有必要時,始由審判長、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攝 錄本案法庭活動,並應記明於筆錄,倘法院認為無必要而未 錄影時,法庭錄影之內容既不存在,自無從供閱覽。 二、原裁定意旨略以:依卷存資料,抗告人即被告甲○○(下稱抗 告人)聲請交付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 、於110年1月28日行審理程序時,開庭「錄影」光碟乙節, 經原審法院以行前開程序時,未經法院認為有必要而由審判 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實施錄影,並經原審法院調閱前開卷宗核 閱無誤,是抗告人聲請轉拷且交付上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 開庭時之「錄影」光碟部分,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;另就 抗告人所聲請交付於109年12月28日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、 於110年1月28日行審理程序時,開庭「錄音」光碟,亦經原 審以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17號裁定駁回確定 ,該部分自非在發回更行裁定之範疇等旨。經核所憑依據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,所為裁定亦於法有據。 三、抗告意旨略以:抗告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 明聲請理由,且均已依法所定期限內合法聲請,皆核與規定 相符,從而,則其聲請交付前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法庭 「錄音」、「錄影」光碟,應予准許,原裁定既存上揭違法 事由,自難維持,應予撤銷等語。惟查:  ㈠本件被告係就原裁定駁回交付於109年12月28日原審法院行準 備程序、於110年1月28日行審理程序時,開庭「錄影」、「 錄音」光碟聲請之部分不服(聲請法官迴避等部分則詳後述 ),有其刑事抗告狀暨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在卷可 稽(抗字第328號卷第11至19頁),是以本抗告範圍應僅包 括原裁定所示抗告人聲請交付本件上開開庭時之「錄影」、 「錄音」光碟部分,先予敘明。  ㈡抗告人雖前於抗告狀及刑事補正狀中表明欲聲請交付於109年 12月28日及110年1月28日之法庭「錄影」光碟,惟依前揭規 定及說明,原審法院於系爭庭期時並未認為有必要,而由審 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實施錄影之情,已經原審法院調得相關 卷宗核閱無誤(抗字第328號卷第10頁);復經本院向原審 法院以前開事項查詢之結果,系爭庭期確無法庭錄影之情,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查(抗字第328號卷第27頁) ,從而,前開法庭錄影之內容既不存在,自無從供抗告人閱 覽,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前開準備及審理程序之「錄影」光 碟部分,自無從准許。另抗告人雖亦於抗告狀及刑事補正狀 中表明欲聲請交付於109年12月28日及110年1月28日之法庭 「錄音」光碟,惟此部分已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17號 裁定駁回後而確定(抗字第1017號卷第43至44頁),抗告人 於前開聲請遭駁回確定後,又再次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該案 件系爭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,本於相同之理由,亦無從准許 。抗告人雖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,然抗告人之聲請既無理 由而無從准許,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,核無違誤,抗 告意旨自非可採。 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至被告聲請原審 法官迴避乙節,因非被告向原審聲請付與卷證即法庭錄音錄 影光碟之範圍,原審就此部分未加以准駁,自非本件抗告所 得審酌部分,併此敘明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再抗告。 書記官 黃兆暐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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