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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訴訟參與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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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李西宗 代 理 人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郭育正 選任辯護人 黃振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郭育正殺人未遂案件(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 92號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許聲請人李西宗參與本案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告訴人李西宗(下稱聲請人)因被 告郭育正(下稱被告)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,現由鈞院審理中,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 、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,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,聲請人為本件之被害人,得為 聲請訴訟參與,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, 並適時陳述意見,爰聲請訴訟參與等語。 二、按刑法第271條第1項、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被害人,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;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 定;認為不適當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8第1項第2款、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嗣經 原審變更起訴法條判處被告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、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刑,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,爭執原審認定之罪名,指陳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1條 第2項、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等情(見本院卷第23頁)。準此, 被告被訴罪名中既有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 所定之罪,且聲請人為該案被害人,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 之適格要件。再者,本院經徵詢檢察官、被告及其辯護人之 意見(見本院112年12月15日審判筆錄第2 至3頁),並斟酌 本件案件情節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保障被害 人參與訴訟之立法精神等情後,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 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,且無不適當之情形。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參與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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