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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核發錄音光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告訴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郭育正殺人未遂案件(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 792號),聲請拷貝證據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,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監視器影 像光碟,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,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 宗及證物並得抄錄、重製或攝影」,同條第5項規定「持有 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,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」,依同法第27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,於告訴 代理人為律師者準用之。  二、本件聲請人陳彥嘉律師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92號被告 郭育正殺人未遂案件之告訴人李西宗之代理人,其聲請轉拷 交付如附表所示證據之監視器影像光碟,已敘明係為維護告 訴人李西宗法律上之利益,尚無不合,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 費用後,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監視器影像光碟,並禁 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,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附表:  臺灣新北地方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6899號起訴書  編號5「監視器影像光碟」(內含檔名   ①【000000000.239196】、②【000000000.069332】、   ③【000000000.473334】、④【000000000.354168】、   ⑤【000000000.715955】、⑥【000000000.832588】、   ⑦【000000000.951306】、⑧【000000000.592075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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