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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0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佑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聲請案號:113年度執聲字第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佑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佑昇(下稱受刑人)因詐欺等數罪 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 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,定 其應執行刑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: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三十年。刑法 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㈠按定應執行刑,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,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,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,法院於裁定 前,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、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,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,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 。據此,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、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,並經其表示無意見,此 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241頁)。  ㈡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,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,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 刑,並確定在案;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,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刑,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,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9至222、225至232頁)。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,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,並非概無拘束。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,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,為外部性界限;而法院為裁判時,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,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,為內部性界限 。法院為裁判時,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。在數罪併罰,有二 裁判以上,定其應執行之刑時,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,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(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⑴附表編號1至4所 示之罪,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61號裁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;又⑵附表編號2所示 之罪,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定 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等情,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(見本院卷第13至16、136、2 27、229頁)等情,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,並考量 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、態樣、侵害法益等情狀, 及受刑人上揭表示「無意見」之陳述意見狀(見本院卷第24 1頁),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,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、比例等原則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。 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表: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、28日 108年6月28、29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0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3月24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(8次) 有期徒刑1年3月(30次)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5日 108年8月8日至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14日至 108年8月2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56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07、22590、22822、22823、23876、23952、23953、23954、23955、24425、26228、26991、27329、27643、27689、28301、28492、28666、291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2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案號 同上 112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2年6月15日            編號 7 (以下空白) (以下空白)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(19次) 犯罪日期 108年8月16日至 108年8月26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07、22590、22822、22823、23876、23952、23953、23954、23955、24425、26228、26991、27329、27643、27689、28301、28492、28666、291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32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2158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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