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2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仕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96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仕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,應 執行有期徒刑伍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仕倫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50條 第1項第1、3款、第2項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而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 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。次按數罪 併罰之案件,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,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 行完畢,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至於 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,嗣後與他罪合併定 應執行刑,僅係確定後,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,就其先 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,如何扣除之問題(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可參)。再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,係採「限制加重原則」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,為其 定刑之外部界限。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,刑責恐將偏 重而過苛,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,而有必要 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,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 檢視,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,以妥適調整之。又刑法第 57條之規定,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,明定刑罰原則以 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,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;至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,法無明文,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 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,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 關係(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《數罪間時間、空間、法 益之異同性》、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、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等)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 情狀綜合判斷,為妥適之裁量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 1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 (一)受刑人因犯洗錢等案件,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經法院所科之刑,雖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因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,然編號2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尚未執行完畢 ,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。因 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,且尚未全部執行完 畢,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,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於法要無不合。本院 審酌定執行刑之內、外部界限,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 罪之犯罪型態、侵害法益、犯罪動機、罪質均屬有別,併 其犯罪時間間隔、罪數等一切情狀,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 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,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、比 例等原則,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 ,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,此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 刑案件陳述意見函、送達證書附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59頁 、第61頁、第63頁),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(二)檢察官引用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、第3款、第2項規定, 作為本案聲請定執行刑之依據。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所 示案件,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、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幫助洗錢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,固屬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;惟該案法院係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, 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,得易服社會勞動;且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,係屬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,則2 罪合併定執行刑後,所定執行刑仍得易服社會勞動,附此 敘明。   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【附表 受刑人陳仕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】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幫助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(另有併科罰金)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0年10月20至同年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(下稱宜檢)111年度偵字第5797號 宜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14至321號、111年度偵字第4900、6551、8537、8560號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271號、112年度偵字第2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下稱宜蘭地院)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53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47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日 112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53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474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20日 備註 宜檢111年度執字第2853號 宜檢112年度執字第2550號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