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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停止審判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諒獲 指定辯護人 王崇宇律師(義務辯護)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(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38 號),聲請停止審判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  ㈠新加坡案件之内容,已包括本案,且在新加坡,聲請人即被 告謝諒獲(下稱聲請人)有主動調查權。民國113年1月12日 開庭,法官已命聲請人在113年3月1日前提出「補正起訴狀 」、「補正被告」及第40號具結書,所以聲請人很忙,須全 心以赴。其後將送達、具狀、開庭,將會有初步對胡宏文法 官及陳永訓書記官之裁判,爰請鈞院暫停訴訟程序,可解鈞 院及聲請人之忙碌,也解鈞院之疑難問題。新加坡案極複雜 、困難,沒時間顧及其他,請暫停本件程序。  ㈡目前繫屬於新加坡最高法院之案件,法院將於113年2月底追 加被告,可期待新加坡法院在一年內對被告胡宏文、黃偉、 邢泰釗、石木欽、陳永訓等人作出第一批判決。聲請人已高 齡,時間及資源有限,不可能兩國同時進行案件,上開民、 刑事案件為本案犯罪是否成立之前提,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 7條、第295條、第261條聲請於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等語。 二、經查:按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之情形,以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至297條及第333條之情形為限。又停止審判,屬於訴訟程 序範圍,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及第333條之事 由,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,決定依法停止審判或續行審判程 序,此屬法院之職權,當事人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 而已。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事由均與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 條、第333條規定之情形不符,且本案已繫屬法院,與同法 第261條規定亦無涉,又查無其他應停止審判之事由,自無 上揭停止審判規定之適用。綜上,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,核 與上揭規定不符,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 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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