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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正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59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周正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周正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8 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,應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第1款、第2項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 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又數罪併罰,有二裁 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同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,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,並非概無拘 束。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,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,為外部性界限;而法院為裁判時,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,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,為內部性界限。法院為裁判時 ,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。在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,定其 應執行之刑時,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,然仍應受前揭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(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 23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受刑人周正治先後因如附表編號3(共9罪)、4(共9 罪)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(16罪)、轉讓禁藥罪(2罪) 共18罪,各經最高法院、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 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,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;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18罪所示刑度之 外部界限(總刑期為有期徒刑52年3月,其中編號3之9罪曾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,編號4之9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8月),上開有期徒刑部分之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(有 期徒刑年10年2月,5年6月+4年8月=10年2月),暨受刑人所 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販賣毒品、轉讓禁藥案件,犯罪動機 、目的、行為態樣、罪質、類型、侵害法益、手段相似,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,且考量受刑人各罪侵害法益之嚴重 性,並審酌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,並據 受刑人表達意見之旨等情(見本院卷),而為整體綜合評價, 就附表3、4所示各罪(共18罪)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。至附表編號1、2部分不在檢察官聲請定刑之 範圍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 5款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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