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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3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函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9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函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函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款、第2項、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 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。  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 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,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;次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,而依刑法第53 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;再按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、第3項,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之刑,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;而分屬不同案件 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,倘數罪之刑,曾經定其 執行刑,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,在法理上亦 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,其所裁量另定之執行刑期,不得較重 於先前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(最高法院 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)。  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確定在案等情,有各該裁 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。惟如附表編號3、5至 8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,如附表編號1、2、4所示部 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,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 ,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9號裁定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,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302號裁 定駁回抗告確定;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,復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,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,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,始得依第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。茲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 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,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 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 在卷足憑(見本院第11頁)。檢察官向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(即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877號)之本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惟參照 前揭說明,本院定應執行刑,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 定法律之外部界限,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宣 告刑之總和27年4月,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,即不得重於 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及編號1至4所示各罪曾定 之應執行刑之總和27年1月,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 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,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 罪類型、侵害法益、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、輕重罪間體系之 平衡、整體犯罪非難評價、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(例如:數 罪犯罪時間、空間、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、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)、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 關聯性、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、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、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,及受刑人對法院定刑表示無意見(見本院卷第179頁 )等,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。 四、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 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,然因與如附表編號3、5至8所示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,已不得易科罰金,自無庸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(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及第 679號解釋可資參照)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 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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