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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具保停止羈押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4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鄧懿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(本院11 2年度上訴字第4112號),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鄧懿修因鈞院112年度上訴字 第4112號槍砲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三月。被告現願意提出新 臺幣(下同)30萬元及限制出境、限制住居、每月向警局報 到等,請求鈞院給予具保停止羈押,讓其可以回家過年團聚 吃年夜飯云云。 二、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,係在判決確定前,為保全證 據、防止逃亡,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而設,如 案經確定、移送執行,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,不生羈押與否 或停止羈押之問題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3號裁定意 旨參照)。   三、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 審判,而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執行羈押,嗣於112年12月14 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。而上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在案 ,被告上訴後,業經本院駁回上訴,然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 上訴,再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月25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71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,嗣經本院檢卷移送執行等情,有本 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本案既 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,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,無羈押與否或 停止羈押之問題。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自難准許,應予 駁回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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