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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柏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2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詐欺等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0條第1項但書、第2項、第51 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;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,應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50條、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受刑人因詐欺等7罪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 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, 及附表編號2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 ,有各該判決書、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(見本院卷第15頁)在卷可稽。本院審核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,爰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 型態樣、時間,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 程度,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、比例等原則,暨前述各罪定 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 界限,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(見本 院卷第153頁)等情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至於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,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,惟此部分僅生 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,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 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明佳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潘怡華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9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傷害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(民國) 105年6月16日 106年11月21日至 106年11月27日 106年12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18036號 107年度偵字第7969號 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9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4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14日 108年1月17日 108年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9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14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月9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421號(108年度執再字第693號,先易服社會勞動後,於105年8月6日改為易科罰金執行完畢) 臺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2722號 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9154號 編號1至3所示罪刑,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39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(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669號)。 編號1至5所示罪刑,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,經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,由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326號裁定駁回抗告(基隆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69號)。 編 號 4 5 6 罪 名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(共2罪) 犯罪日期(民國) 106年12月14日 106年12月23日至 106年12月24日 106年11月12日至 106年12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95號 107年度偵字第4325號 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5、50、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58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4日 111年3月17日 112年5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58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11日 111年4月18日 112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116號 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37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576號 編號1至5所示罪刑,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,經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,由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326號裁定駁回抗告(基隆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69號)。 編號6所示罪刑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5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後,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,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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