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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具保停止羈押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盈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人口犯運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上訴 字第4193號),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即被告甲○○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其犯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34條第4項、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摘取他人器官未遂罪 ,及刑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 外罪嫌重大,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、3款之羈押 原因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裁定 羈押,並於112年12月14日裁定自112年12月20日起延長2月 ,及於113年2月1日裁定自112年2月20日起延長2月,合先敘 明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㈠我犯後始終坦承犯行,且本案已於113年1 月24日宣判,相關人證均已調查完畢,無勾串共犯之疑慮, 無再以羈押預防證詞污染之必要性。㈡我自小父母離異,母 親身體不好,須每月固定化療及放射線治療,且自我被羈押 後家中經濟下滑,基於家庭責任及牽絆,應無逃亡之虞,請 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。 三、按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 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(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 例要旨參照)。又被告是否羈押,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 疑是否重大、有無羈押原因、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 執行之必要,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,如就客 觀情事觀察,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,在目 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,即無違法或 不當可言。經查:  ㈠本院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、3款規定裁定羈押, 而非同條項第2款,故被告是否認罪、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 之虞,均與上開羈押要件無涉,亦無從推翻本院前揭繼續羈 押之認定。是被告上揭第二、㈠段所辯,要無可採。  ㈡被告之家庭生活狀況如何,與前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 間,並無必然之關聯性,且經綜合被告本案所為對告訴人生 命、身體及社會安全秩序維護之侵害甚鉅、經本院判處罪刑 ,以及本案全部證據資料,認無從以具保替代羈押之執行,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。是被告上揭第二、㈡段所辯,仍難遽 採。 ㈢綜上,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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