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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2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哲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6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哲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參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哲慶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( 聲請意旨誤載為「第50條第1項第1、4款」,應予更正)、第 2項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 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;數罪併罰,有二 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,分別定有明文。且按刑罰之科處,應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,考量人之生命有限,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 苦程度,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,而非等比方式增加,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,刑責恐將偏重過苛,不符現代刑事 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,故透過定應執行刑,採限制加重原 則,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、各 罪彼此間之關聯性(例如數罪犯罪時間、空間、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、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) 、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、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等,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,以符罪責相當之要 求。因此,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,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, 為妥適之裁量,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  ㈠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茲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其犯罪日 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12年6月28日確定日期之前,符合數 罪併罰之規定。再者,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,屬得易科罰金之罪,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則屬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,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,因受刑人業已同意請求 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,此有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5頁 ),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。從而,檢察官就附表所 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,核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 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收受贓物罪、附表編號2為偽 造有價證券罪之侵害法益、罪質、犯罪時間之間隔,另斟酌 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、2所示各罪,犯罪類型、行為態樣、動 機均不相同,非難重複性較低等情,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 之人格特質,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,並考量定刑之外 部性、內部性界限、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、行為人復歸社 會之可能性、行為人之人格、各罪間之關係(侵害法益、罪 質異同、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)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 表示之意見(見本院卷第59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 )等一切情狀,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、比例等原則 ,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至受刑人陳述意見狀所列 非本件檢察官聲請範圍部分(見本院卷第59頁),本院無從審 酌,附此敘明。 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、第2項、第51條第5款、第53條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定亞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表: 編    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    名 贓物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時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時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9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8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 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 號 同上 112年度台上字第513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12月20日 備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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