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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訴訟參與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4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BS000-A112013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聲請人 兼 法定代理人 BS000-A112013A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共同代理人 許瓊之律師(法扶律師)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S000-A112013C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選任辯護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(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 0號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許聲請人BS000-A112013、BS000-A112013A參與本案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訴人即被告BS000-A112013C(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)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(下稱士林地檢署)檢察官 以其涉犯強制猥褻罪嫌提起公訴,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 下稱士林地院)以112年度侵訴字第30號判決認定在案,屬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 件,聲請人BS000-A112013(民國000年生,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,下稱甲女)為本案之被害人,聲請人BS000-A112013A( 下稱甲母)為甲女之母親,屬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,聲請 人2人為了解第二審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, 並適時陳述意見,以維護訴訟權益,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 訟等語。 二、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,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;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 能力、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,得由其法 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為之;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 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 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為 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 、第2項前段、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,並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10月,嗣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,現由本院1 13年度侵上訴字第20號案件審理中。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24 條之1、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,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(修正前為第1項)所規 定之罪,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 形,且聲請人甲女為本案被害人,聲請人甲母則為被害人甲 女之母親,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可參,符合前揭聲 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。本院經徵詢檢察官、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(如本院113年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),斟酌上 開案件情節、聲請人2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 聲請人2人之利益等情事後,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 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,且無不適當之情形,是聲請人 2人聲請訴訟參與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謝崴瀚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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