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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訴訟參與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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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褚淑棻 陳霖逸 楊君枝 被 告 蘇柏源 黃士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被訴殺人、藏匿人犯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上 重訴字第54號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許聲請人甲○○、丙○○、戊○○參與本案被告乙○○部分之訴訟。 其他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乙○○、丁○○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,認涉犯殺人等罪,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 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。聲請人甲○○、丙○○、 戊○○為本案被害人陳霆駿、楊宗祐之直系血親,屬同條項得 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。聲請人為瞭解本案訴訟程序之經過情 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,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,以維訴訟權 益,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。 二、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:一、因故意、過失 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。二、刑法第231條、第2 31條之1、第232條、第233條、第240條、第241條、第242條 、第243條、第27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272條、第273條、第 275條第1項至第3項、第27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280條、第2 86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291條、第296條、第296條之1、第29 7條、第298條、第299條、第300條、第328條第1項、第2項 、第4項、第329條、第330條、第332條第1項、第2項第1款 、第3款、第4款、第333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34條第1項、 第2項第1款、第3款、第4款、第347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348 條第1項、第2項第2款之罪。三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 1項所定之罪。四、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、第36 條之罪。五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、 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、第37條第1項之罪;前項各款犯罪之 被害人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、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 事由而不能聲請者,得由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為之; 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,並斟酌 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 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,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38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乙○○涉犯殺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矚重訴字第8號審理後,認被告乙 ○○犯殺人等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、無期徒刑(2罪),檢察官及被告乙○○不服提起上訴,經 本院以112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審理在案。被告乙○○上開被 訴殺人罪名,屬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,且因被害人 已因本案犯罪而死亡,無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,聲請人甲○○ 、丙○○係被害人陳霆駿之父母,聲請人戊○○係被害人楊宗祐 之母,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,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 要件。審酌檢察官、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,並斟酌上揭案件 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 益等情事後,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 制度之目的,且無不適當之情形。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另被告丁○○所涉犯之罪為藏匿人犯罪,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8第1項各款所規定得聲請參與訴訟之罪名,是聲請人 聲請就被告丁○○部分訴訟參與,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,且屬 無從補正,自應駁回。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、第2項前段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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