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4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勳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執聲 付字第2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宗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宗勳因強盜等案件,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,在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 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 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,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