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5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254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詹曜濬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
束(113年執聲付字第2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詹曜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詹曜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先後經判刑及執行,在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3年1月30
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
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6
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
名冊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
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
法 官 梁志偉
法 官 章曉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威志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