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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乙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2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劉乙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乙麟因詐欺等案件,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。茲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31 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,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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