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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8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宥誠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潘宥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潘宥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,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02號),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 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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