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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8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珮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趙珮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趙珮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先後經判刑及執行,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,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464231號函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,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5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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