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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適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適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適君因詐欺等案件,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中,茲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42 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(核准假釋文號: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464260號)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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