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麗卿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罪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聲 請案號: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麗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麗卿因洗錢防制法罪案件,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,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,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02月05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464261號函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,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