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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妨害自由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5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仁傑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 08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仁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正原判決之繕本,逾期不補 正,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,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;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、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仁傑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 字第108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,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,惟 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,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確定判決 繕本之正當理由,揆諸前揭規定,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 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,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,如逾期未予補正,即依法駁回其聲 請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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