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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聲請再審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5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9號 再審聲請人 連晨希(原名連慧玲) 上列再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連晨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正原判決之繕本、聲請再審 之證據及理由。 理 由 一、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,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;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、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再審聲請人連晨希(原名連慧玲)於民國113年2 月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,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,且 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,致其欲聲請再審之標的 不明,又本件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及 理由,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,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、證據及理由,逾期未補正 ,即依法駁回聲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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