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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俊彰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中) 代 理 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對於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,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第二審確 定判決(原審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5號;起 訴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55、10543、1054 4號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俊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。 理 由 一、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,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;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、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俊彰不服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2256號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,於民國113 年2月17日具狀聲請再審,惟所提刑事聲請再審狀未檢附原 確定判決繕本,且未釋明無法提出該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 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,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,爰命 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 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,逾期未 補正,即依法駁回聲請。 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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