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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家暴傷害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7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趙榮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家暴傷害等案件,對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 0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趙榮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、聲請 再審之證據。 理 由 一、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,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;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、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趙榮華對本院112年度上 訴字第101號確定判決,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聲請再審,惟 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,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 方法,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,其聲請再審之 程式顯有不備,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 判決之繕本及證據,逾期未補正,即依法駁回聲請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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