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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7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楷元 代 理 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再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陳楷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 事由之相關證據資料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,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;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、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楷元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具狀 聲請再審,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資料,或指明 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,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,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,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、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,逾期 未補正,即依法駁回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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