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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詐欺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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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  告 黃淑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8樓之1           居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5樓之1 被   告 洪魁斈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4樓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號2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9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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