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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0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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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莊皓芬 被 告 羅詩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上訴字第5117號) 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羅詩韻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業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83號諭知無罪,檢察官不服原 判決提起上訴後,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。依照首開規 定,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自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 聲請因亦無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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