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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恐嚇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麗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宥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恐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,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(1 12年度附民字第1586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,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。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林麗鳳(下稱上訴人)因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70號恐嚇案件,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,上訴人對該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86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上開刑事案件因有權上訴之人未 上訴而於民國113年1月10日確定,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 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,是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 訴訟為審判,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 。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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