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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/12/15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高等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1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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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0號  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伍年,併科罰金新台幣貳 拾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。 理 由 受刑人甲○○因盜匪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、第四十二條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沈 宜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 書記官 楊 翠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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