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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/12/20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台灣高等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1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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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九號  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。 理 由 甲○○因偽造文書等罪,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(詳如 附表所示)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 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陳 國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 書記官 蔡 棟 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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