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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/12/13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高等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1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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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一號  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八十九年度 執聲字第七二五號)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列二罪,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。 理 由 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列各罪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在案。檢察官以各案犯罪時間均在首案判決確定之前,聲請定應執行之刑。經審 核相關卷、判,認為正當。 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林 勤 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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