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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/12/30

聲請保外就醫

台灣高等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1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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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七號   聲請人   即被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九號案件,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本院裁 定如左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,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 ,而執行羈押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於未羈押前即有罹有俗稱「骨刺」之舊疾,醫師並表 示須手術始能根治,迨本案羈押後,復因疼痛倍感不適,更難以入眠,在押期間 曾自費就醫,均效果不彰,為此聲請保外就醫等語。 三、本院經向台灣台北看守所函查被告目前在所內之身體狀況,據該所覆稱﹕「被告 自述坐骨神經痛、下肢肌肉萎縮,經本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戒送台北 縣立板橋醫院骨科門診檢查後返所,據診斷結果為『下背痛、肌腱炎』,醫囑﹕ 『宜門診追蹤』」等語,有台灣台北看守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所傑衛字 第六七七八號函可按。本院認被告所罹舊疾,既僅門診追蹤治療即可,看守所內 且有適當之醫謢人員,雖須經手術始能痊癒,然究未達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之程 度,所請停止羈押,不能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林 瑞 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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