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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/12/21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高等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1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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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四號  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。 理 由 受刑人甲○○因偽造文書、妨害自由等罪,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陳 憲 裕 法 官 聶 齊 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 書記官 陳 思 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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