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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6

聲請易科罰金
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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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二號  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,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所為裁定(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二號),主文「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」更正為「以叁拾元折算壹日」,理由欄增引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」,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上面加「修正前」三字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二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(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)。 二、查原裁定誤引用修正後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,應更正並以修正前之折算標準 即叁拾元折算壹日為之,茲裁定更正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許 宗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 書記官 游 桂 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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