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6
聲請易科罰金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0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- 聲請人受刑人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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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四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故買贓物罪等案件,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院裁定如左
:
主 文
甲○○犯故買贓物所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又犯牙保贓
物所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,如易
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,認聲請為正當,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,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、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、
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、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
條,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
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
法 官 陳 志 洋
法 官 陳 博 志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 嘉 文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