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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04

聲請易科罰金
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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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四號  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刑人 邱創寳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,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(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三九四號)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邱創寳所犯妨害風化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,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:「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,因身體、教育、職業、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,執行顯有 困難者,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 ,難收矯正之效,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。」;同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 規定:「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,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 判確定之處罰,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,亦適用之。」、「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 處罰者,亦同。」;又前述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業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前段規定,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,而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 金,執行顯有困難者,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,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亦著 有解釋,足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,然並 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而被告尚未執行,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等語。 三、經查:本件受刑人係犯妨害風化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,有本院八十 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九一號刑事判決乙份在卷可稽,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無不合, 應予准許,爰依首揭規定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,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,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三條 之一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蔡 彩 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高 柑 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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